本文來自:上海證券報,作者:温婷
7月24日消息,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佈對騰訊收購中國音樂集團的調查結果:因交易“應報未報”對騰訊處以50萬元罰款,同時責令騰訊及其關聯公司採取措施恢復相關市場競爭狀態。
本案為我國反壟斷法實施以來對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採取必要措施恢復市場競爭狀態的第一起案件。
剛剛,騰訊發佈迴應稱:“今日,騰訊收到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作出的關於騰訊控股有限公司收購中國音樂集團股權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案行政處罰決定書。公司將認真遵守決定,嚴格落實監管要求,依法合規經營,切實履行社會責任,維護市場的良性競爭。騰訊將壓實責任,與騰訊音樂等關聯公司在規定時限內製定整改措施方案,按照處罰決定要求全面不折不扣地完成,確保整改到位。”
2016年7月,騰訊以QQ音樂業務投入中國音樂集團,當年年底整合後的中國音樂集團更名為騰訊音樂娛樂集團(即騰訊音樂)。今年1月25日,市場監管總局對該案進行立案調查。
市場監管總局官網信息顯示,2021年1月,市場監管總局根據舉報,對騰訊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騰訊)2016年7月收購中國音樂集團股權涉嫌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行為立案調查。
市場監管總局依據反壟斷法,查清本交易違法實施集中的事實,充分評估參與集中的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份額、控制力、集中度以及集中對市場進入和消費者影響等因素。同時,廣泛徵求有關政府部門、行業協會、專家學者、同業競爭者意見,並多次聽取騰訊陳述意見。
根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本項集中後,騰訊獲得中國音樂集團61.64%股權,取得對中國音樂集團單獨控制權,屬於《反壟斷法》第二十條規定的經營者集中。因涉及因報未報,騰訊被罰款50萬人民幣;同時音樂版權授權模式被調整,允許保留一定形式下部分獨家授權,如涉及獨立音樂人獨家版權模式。
調查表明,本案相關市場為中國境內網絡音樂播放平台市場。正版音樂版權是網絡音樂播放平台運營的核心資產和關鍵性資源。2016年騰訊和中國音樂集團在相關市場份額分別為30%和40%左右,騰訊通過與市場主要競爭對手合併,獲得較高的市場份額,集中後實體佔有的獨家曲庫資源超過80%,可能有能力促使上游版權方與其達成更多獨家版權協議,或要求給予其優於競爭對手的交易條件,也可能有能力通過支付高額預付金等版權付費模式提高市場進入壁壘,對相關市場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
根據反壟斷法第四十八條、《經營者集中審查暫行規定》第五十七條規定,按照發展和規範並重的原則,市場監管總局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責令騰訊及關聯公司採取三十日內解除獨家音樂版權、停止高額預付金等版權費用支付方式、無正當理由不得要求上游版權方給予其優於競爭對手的條件等恢復市場競爭狀態的措施。騰訊三年內每年向市場監管總局報吿履行義務情況,市場監管總局將依法嚴格監督其執行情況。
本案為我國反壟斷法實施以來對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採取必要措施恢復市場競爭狀態的第一起案件。責令騰訊解除獨家版權等措施將重塑相關市場競爭秩序,降低市場進入壁壘,使競爭者均有公平觸達上游版權資源的機會,有利於將競爭的焦點從利用資本優勢搶奪版權資源迴歸到創新服務水平、提高用户體驗的理性軌道上來;有利於推動與國際接軌的合理方式計算版權費用,減輕下游運營成本;有利於培育新的市場進入者,併為現存企業創造更公平的競爭環境,保障消費者選擇權,最終惠及廣大消費者,促進網絡音樂產業規範創新健康發展。
據瞭解,本案背後這是對企業過往“未依法申報投並行為”的一次監管落地,充分體現了監管機構在反壟斷領域的執法決心。同時,對過往交易的附條件審批,既有效消除了經營者集中對市場競爭可能產生的損害,又維護了市場的有效競爭,充分反映了我國平台經濟監管能力的不斷提升以及監管理念的進一步成熟。
業內專家認為,對於音樂版權模式的調整足以有效解決市場競爭的顧慮,有利於推動行業非版權維度的創新服務,激發企業差異化優勢,充分體現了監管機構的執法有效性,對於促進網絡音樂行業健康發展有着重要意義。
對此,經濟日報評騰訊被罰:反壟斷監管落下重錘,詬病已久的網絡音樂獨家版權休矣。本案為我國反壟斷法實施以來對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採取必要措施恢復市場競爭狀態的第一起案件。責令騰訊解除獨家版權等措施將重塑相關市場競爭秩序,降低市場進入壁壘,使競爭者均有公平觸達上游版權資源的機會,有利於將競爭的焦點從利用資本優勢搶奪版權資源迴歸到創新服務水平、提高用户體驗的理性軌道上來;有利於推動與國際接軌的合理方式計算版權費用,減輕下游運營成本;有利於培育新的市場進入者,併為現存企業創造更公平的競爭環境,保障消費者選擇權,最終惠及廣大消費者,促進網絡音樂產業規範創新健康發展。